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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的伤残鉴定程序

时间:2018-4-15 2:09:21阅读量:

现实生活中,致人伤残并不一定是意外造成的,很可能是故意而为的,这时受害人就要进行相关的残鉴定程序以获得合理的赔偿,那么故意伤人的伤残鉴定程序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的中国著名刑事律师刘峰律师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故意伤人的伤残鉴定有关程序

律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给出方法及步骤如下:

1、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其中,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

2、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3、评定伤害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的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既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以上就是对“故意伤人的伤残鉴定程序”问题的解答,在此提醒受害人在故意伤人事件中不要忍气吞声,因为这只会助长伤人者的气焰,故应该向相关部门寻找帮助,并做伤残鉴定来获得赔偿。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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