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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刑事辩护参考》公布指导案例[第1115号],总第104集。谭某旗、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整理:广东未央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谭以开货车跑运输为业。某日遇刘某要求拉货去外省,给运费九千元。二谭问什么货,刘某未告知。
刘某开二谭的车装完货物后,给二谭一部手机,并告诉二谭手机只能用于此次运输,只能与刘某联系。刘某指示二谭按照指定路线行使。二谭在高速公路闽浙收费处被公安机关查获。二谭方知运输的是假苏烟,19350条,价值208万。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主要问题
二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三、裁判理由
对于二谭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意见:
一认为构成非法经营。
二认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三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四认为无罪
最高法院刑四庭倾向于无罪。现有证据明确二谭对所运输货物是什么,并不明知。所得运费也不明显高额。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关键的理由是,假冒苏烟并非犯罪所得,而是货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对象。销售后的货款才是犯罪所得。2015最高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明确,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