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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力辩 郑国抢劫一案二审被判无罪

时间:2014-3-8 20:24:07阅读量:

由刘峰律师担任辩护律师的郑国抢劫一案,经刘峰律师力辩,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郑国无罪。

郑国涉嫌抢劫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郑国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本律师首先对贵院能重视本律师于2013517提交的延期审理和开庭审理申请表示感谢,尽管贵院目前还没有决定最终是否延期和开庭审理本案,但能予以重视,本律师认为,在不太重视刑事诉讼二审开庭审理的当今刑事审判现实中,亦难能可贵。就刑事诉讼而言,刑事案件好比一道菜,公安机关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做菜和端菜的目的就是让法院去吃。但是这个菜好不好、对不对、有没有问题,往往只有在律师的参与下,法院才能最终更准确地去辨别。吃或不吃,法院也才能做出适当决定。律师常常会说,这菜不行,不能吃。要知道,一道问题百出的菜,法院吃下去,定是要伤及脾胃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律师不光是为当事人权益健康而存在,也是为法院的肌体健康而存在。

此外,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需要陈述一下在接受本案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所展开的具体工作:

2013516下午,前往禅城区看守所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诸情况有了大致了解;

2013517上午,辩护人前往佛山中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同时调取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递交了延期审理和开庭审理申请;

2013518上午,辩护人在事务所就预约前来的案件知情人廖天本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对廖天本的律师调查笔录;

2013518下午,辩护人在事务所就预约前来的案件知情人吴瑞华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对吴瑞华的律师调查笔录;

20135191020分和1140分,辩护人前往预约的佛山张槎上会村吴亦勤住所和吴万摩托车维修店分别就该两案件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形成对吴亦勤和吴万的律师调查笔录;

2014220上午,辩护人开始撰写本辩护词。

诸事项安排之繁密,并非因为辩护人做事有失沉稳,而是此案在被正式通知延期和开庭审理之前,律师辩护工作的确迫不及待。尽管,这种匆迫是辩护人极不情愿的。但由此也可以窥视本案辩护律师工作的特殊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一审审理,对事实认定一错到底,漏洞百出。而一审法院的判决更可谓葫芦僧判断糊涂案。辩护人通阅侦查、起诉和一审审理案卷卷宗,发现一个再实在不过的社会治安案件,竟然一路在刑事诉讼之路上走下去,直到断然定罪,虽然中间颇有坎坷,却走得如此华丽,作为辩护律师也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不禁感到:理何以容?情何以堪?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郑国时,郑国流着眼泪对我说:刘律师,我是冤枉的,我从来没抢过什么钱。我安慰他说,你可以不相信律师,但你要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但是阅卷完毕后,我又不断懊悔自己说过的话。单单凭借一个自称是路人的蒋荣的几句证词,以及其他几个与本案的涉案罪名毫无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便定被告人有罪,法律还能相信吗?法院还能相信吗?正所谓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所以我想,今天我担任郑国的辩护律师,既是为了郑国辩护,也是为我赖以生存的法律和赖以信仰的法院而辩护。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在侦查阶段未能查清事实,移交审查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我们来看看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到底取得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的内容又是什么,与案由到底又有哪些关系?以下是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

1、报案人龙潜东的两次陈述

龙潜东说,郑国等一伙人与其因开房产生纠葛,继而殴斗,郑国等人拿走了其放在裤子口袋里的4500元。

龙潜东的前半句是真话,因为得到了其他知情人和被告人的承认,但后半句是真是假,当然还是要悬着的,要看看其他证据能否予以证实。

2、郑国的供述、辩解

从郑国的供述和辩解中,我们得到还是第1条所述的结论:双方产生纠葛、殴打。

3、证人蒋荣证词

蒋荣说,其夜晚11点下班回家路过现场,看见四五名男子从旅店里跑出来,有人在旅店门口大喊“抢劫啦、抢劫啦。”还看到跑在最前边的男人即郑国左手拿一部白色手机、右手抓着一叠红色百元人民币往裤袋里塞。我走过去问那名男子怎么了,他说那几个人抢了钱,但具体多少,他没有给我说,我就和旁边围观的人聊天。

从案卷卷宗可以看出,蒋荣的这一证言是公安、检察、一审法院认定郑国犯抢劫罪的最有力的证据,甚至可以说是救命稻草。而且蒋荣的简短的证言中,令公安、检察、一审法院最为兴奋的肯定是蒋荣说他看到了郑国右手抓着一叠红色的百元人民币往裤袋里塞这句话。但是,恰恰这句话最经不起推敲。

首先,辩护人要问,蒋荣和龙潜东到底是什么关系?蒋荣说夜晚11点下班路过现场,蒋荣又在哪里上班?有工作吗?什么工作这么晚下班?蒋荣住在哪里,下班这么巧又路过这里?能证实吗?这是其一。

其次,蒋荣说发现四五名男子从旅店里冲出来,而龙潜东本人则说有三名男子在旅馆里对其进行围殴,这里就存在问题了。三名和四五名相差还是大了点,蒋荣火眼金睛,都能看清跑在最前边的郑国右手拿的钞票颜色和金额,竟然看不清几个人。岂不怪哉?另外,是哪五个人,公安机关搞清楚了吗?这是其二。

再次,蒋荣说,听到有人连声大喊“抢劫啦”,然后与围观的人聊天。连声大喊的“抢劫啦”竟然只有蒋荣听到?更何况还有那么多人围观。其他人都是聋子?而且还都是瞎子,都没能看见郑国手持的红色钞票?!更何况,离旅店三米远便是人群涌动的夜宵排挡。竟无一人听之视之。

最后,如此显赫的重要人物,公诉人竟然不要求其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是不是对其过于信任了?

我要说,蒋荣的一番言论纯属信口雌黄,血口喷人。此有本律师提交的四份调查笔录可以证实。

4、陈宇操证词

证明有打架斗殴事实发生,与抢劫无丝毫干连。

5、吴瑞华的证词

证明有打架斗殴事实发生,与抢劫无丝毫干连。

6、吴亦勤的证词

证明有打架斗殴事实发生,与抢劫无丝毫干连。

7、吴志军的证词

因为是醉人,当时什么也不清楚,其内容与抢劫也无丝毫关联性。

8、吴海青的证词

仅证明了当时其“丈夫”(因未领取结婚证,故使用引号标明)当时带着一群朋友找旅馆开房,与本案无丝毫关联性。

9、验伤证明

仅证明龙潜东受轻微伤,印证了打架斗殴的事实,与本案案由即抢劫无任何关联性。

10、菜刀

仅证明郑国身带凶器,返回旅店半路被截获,与本案案由抢劫无任何关联性。

上述列举便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是检察院起诉的主要证据材料。除了第13份证据与本案案由有关联性外,其他均无关联性。第1份证据应该忽略不计,第2份证据经不起推敲,疑点重重。被害人龙潜东一直强调多人对其进行殴打,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却只有被告人郑国殴打的情况,公安机关不觉得这里面有问题吗?其他殴打者呢?既然还有其他殴打者,那么只要调查清楚,其他人在伙同殴打龙潜东的过程中对郑国是否有抢劫行为便一清二楚。真不知公安机关为何竟想不到这些。

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竟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执法行为。

第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未能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在明知证据严重不充分的情况下依然任性地提起公诉,一条道走到黑。

说检察机关明知证据严重不充分任性地提起公诉一条道走到黑一点都不为过。看看本案在审判阶段的命运,便不言自明。

首先,2012730公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定于2012817开庭审理本案。同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庭审。两次开庭完毕,2012914,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理由是补充侦查。延期一个月。20121229,公诉机关再一次申请延期审理,理由依然是补充侦查。再延期一个月。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九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由此可见,检察院已经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法律关于审判阶段延期审理的规定,再申请延期,已经于法无据。

那么检察院为何一而再地申请延期审理呢?理由是为了补充侦查。为何要补充侦查,当然是因为知道定罪证据不充分。当然,辩护人还可以判断出,这里面有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补充证据的建议和要求在起作用。

延期就延期吧,毕竟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并不关心其延期次数,关心的是在两次延长的审理期限内,公诉机关到底补充到了什么证据。

其次,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与本案案由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不得不结束的延长期限内,公诉机关在第三次庭审中补充的证据有龙富明的证词一份,证明2012315左右交了5000元的物业租金给龙富明。收据一份,证明龙潜东在2012324410期间共收取房租5466元。

剖析公诉人在两次延期审理期间补充的该两份证据,其真实性如何暂且不提,光看关联性,已经站不住脚了。公诉人挖空心思获得的这两份证据,无外乎是想证明事发当天龙潜东身上是可能有这么多钱的。对此进行辩护,辩护人已经觉得无聊。龙潜东324410收取房费5466元中的4500元就一定是放在自己裤子的口袋里?这种可能性有多大?

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真的认为郑国像被害人龙潜东和证人蒋荣言之凿凿的抢劫了龙潜东的4500元,为何不追查该4500元的下落?这是何等重要的物证!郑国当场被抓,如果郑国真的抢劫了该4500元钱,追查其下落还不是易如反掌。如果真的找到,作个指纹鉴定,将郑国和龙潜东的指纹一对比,认定郑国构成抢劫罪足矣。

但是,是找不到的。

因为郑国根本不曾抢劫此钱。一切抢劫云云皆属子虚乌有。

第三 一审法院在证据严重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有罪判决,是对法律的不尊、正义的漠视。

同是法律工作者,辩护人不愿意在此写出相关法条规定,或者有意教谁在证据严重不充分的情况下该怎么判决。因为本案的问题根本不是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本律师甚至能体会到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做出一审有罪判决时的苦涩心情。案子一延再延,延来延去还是那样;证据一补再补,补来补去依然如此。案子可以延,证据可以补,但是希望他们同时不要忘了依然在看守所里度日如年心含冤屈的被告人以及他魂不守舍的家人。

法院,本应是还他公正之处,而非遭受文字构陷之地。

同时,一审法院还剥夺了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的权利。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一再鸣冤,并告知法庭有诸多证人可以为其洗清疑点。但一审法院却听之任之,视若无睹。在事实如此不清的情况下,竟没有安排相关证人作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办理过刑事案件数起,所谓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疑罪从无之类的教科书里才有的东西,辩护人从不幼稚地奢望其会活灵灵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但本案仅凭一份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便将一个治安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甚至做出有罪判决,确实令人咋舌。假如辩护人将此判决公布于众,不要说是法律人,我相信即便是普通公民,多半都会不寒而栗。天下皆悠悠之口,诽之誉之,岂能尽封?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辩护人调取了四份笔录证据,以供贵院参考。

案件事实是这样的:

2012410,被告人郑国妻弟吴瑞华的小孩摆满月酒,邀请亲朋好友前来贺喜。晚上10点左右,吴志军黄志坚两人饮醉。为尽地主之谊,吴瑞华欲就近寻找旅馆安排两人住下,被告人郑国陪同。随后,郑国、吴瑞华、吴亦勤、吴东海、吴志玉、黄志坚、廖天本六人扶持吴志军黄志坚两人来到事发地北楼村商住旅馆。因开房问题与受害人龙潜东引发争执。争执期间龙潜东以辣椒水喷出,郑国性格暴躁,进屋与龙潜东殴打。吴瑞华见状上前帮忙。一起打龙潜东。期间同去的廖天本站在外面以言劝阻。未果。廖天本因为年龄较大,怕惹事上身,欲离去,但刚走开不足两分钟又返了回来。对坐在旅馆一侧的吴东海说:“让他们别搞了!”然后返回进屋拉出吴瑞华,拉出后,怕受牵连,便直接往家赶去。刚走不远,附近开摩托车修理店的老乡吴万来电,对廖天本说:“郑国从我这里拿了一把菜刀出去了。” 廖天本慌措之际直奔摩托车修理店,欲拦截郑国。未能发现,便致电几个朋友问有没有看到郑国,被告知没有。廖天本便在摩托车修理店睡去。

廖天本在返回事发现场之前,郑国因辣椒水呛眼,没有继续与龙潜东厮打,而是去吴万摩托车修理店洗眼睛,因意气用事,担心其他人在旅店遭受殴打报复,从吴万处顺手拿起一把菜刀便返往事发地点。其离开旅店往吴万处走后,吴亦勤赶到旅店,进屋与吴瑞华共同与龙潜东厮打在一起。期间龙潜东曾两次用辣椒水喷对方。直到被廖天本拉走。拉走后,吴亦勤也怕惹麻烦上身,在马路一边的一个角落站着观看事态发展。

郑国持菜刀在返回旅店的路上,被一群人围住,押往旅店。龙潜东报警,警察来到后把郑国带走。

整个事发过程,由始至终,旅馆门外一直站满了围观的群众。

吴瑞华、吴亦勤等因觉得只不过是个打架斗殴的事件,又担心自身被牵连,加上公安机关问的较为简单,所以在后来公安机关传唤问话时的陈述有很多保留,均做了不在场的陈述,所作的笔录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但无论如何,事实也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审判权力。一纸文书能限自由、定生死。而律师即便律师袍加身,律师证在手,也只不过一群发出微弱呼声的人。法庭外,也许我们可以成为朋友,成为至交,但法庭内,我们只不过是那个在检察院往法庭上端菜的时候,轻呼“小心,菜有问题” 的人。希望这呼声不会倒了你们的胃口,而能增加你们的好感。毕竟,这呼声基于的是对浩然正气的信念,朗朗乾坤的敬仰。

康德说: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一直深深震撼着我的心灵,一个是我们头上无限的星空,一个是我们内心崇高的品格。亦是我们法律人的精神写照。

 

辩护人: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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